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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要怎么赔偿“两金”(3)

    四、单纯民事案件和涉刑民事诉讼的相关观点论据和笔者自身观点论据

     

    于是有观点认为,立法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赔偿作出不同规定,是适应其诉讼性质和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

    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判处被告人死刑,实已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再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和两金赔偿标准,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


    民事诉讼是否应该赔偿“两金”(一).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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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而“两金”作为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后,未来收入减少或丧失的损失赔偿,人民法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不予支持,对受害人和受害者家属是极度不公平的,对于被法律处罚的侵权人来说亦是不公平的。首先不涉及刑事案件的单独侵权民事诉讼中,侵权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标准比涉及刑事案件的侵权当事人赔偿标准还要高,试问这对于侵权当事人来说公平吗?


    可能有人会说,刑事案件的侵权当事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不是仅仅因为其给受害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这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区别的的。其次对于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来说,如果仅仅只是单纯的民事侵权案件,不是犯罪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相比于犯罪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他们的心理接受度是更高的,愤懑是更少的,而这种单纯的民事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还比涉刑案的侵权案件赔偿更少,这对受害者和受害家属来说都是更难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不能将刑法对犯罪的惩罚和重新犯罪的预防的成本转移到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身上,这无疑是对他们的又一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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