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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要怎么赔偿“两金”(2)

    三、单纯民事案件和涉刑民事诉讼涉及的争议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来看一下单纯民事案件和涉刑民事诉讼涉及的争议。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两金”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的争议中,首先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否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此争议的重要争点。

     

    2003年之前,将“两金”理解为精神损失,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责任问题解释的规定》,将“两金”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首次将这两项赔偿金明确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不同性质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两金是否同一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受两种观点的影响,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其次,对于一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两金赔偿诉求,是否应该一致,目前也是争议颇多。从目前的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二者的赔偿范围似乎确有不同。


    民事诉讼是否应该赔偿“两金”(一).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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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可见在重伤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赔偿,而在单独民事诉讼中,这些诉请似乎又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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