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经济犯罪也是高发期,而当前我国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电信诈骗、传销以及洗钱等犯罪活动,而这些犯罪活动往往牵涉到资金流转。为防止涉案资金被转走,各地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常常需要紧急冻结许多银行账户,因此涉及面非常广,涉案企业与个人名下的账户都有可能被办案单位冻结。笔者认为这种措施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是有必要的,但从另一角度来看,企业(尤其是以开设店铺做生意的企业,例如珠宝店铺等)经常会收到来自陌生客户的款项,个人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与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往来,而企业与个人在许多时候是无法判断向其汇款的对方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行为,以及对方汇款账号内的资金是否是涉案资金。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冻结的时候也存在“误伤”的可能性。
如果在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突然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许多企业与个人第一反应是惊讶,第二反应则是惊恐。此时,如何合理合法有章法进行应对,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成为当事人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本文主要以银行账户为重点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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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案单位要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的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可见,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是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且必定是涉嫌与涉案银行账户相关的犯罪:或与银行账户有关,或与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有关。我们以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为中心来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存在如下几种可能:
(一)银行账户户主利用账户实施的行为涉嫌犯罪
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这种情况而采取冻结银行账户,主要有如下目的:
1、这些资金本身与违法犯罪有关,办案人员冻结这些账户资金可以方便后续办案;
2、方便后续执行没收、罚金等。办案人员考虑到第2项内容时,通常会以第1项目的作为前提,而不会单独基于第2项目的去实施冻结账户的行为。
(二)其他人实施的涉嫌犯罪行为与银行账户存在关联
这种情况是他人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银行账户户主也有可能是共犯),但必定发生与涉案银行账户存在关联的行为和事实。例如大家时常可以听闻的借别人的信用卡走账等。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冻结,是存在“误伤”可能性的。同样,对于辩护律师也存在很大辩护空间。对于企业而言,企业银行账户每日都与外界银行账户会发生资金往来,尤其是一些店铺。例如:有珠宝店因为在交易中发现有两笔涉及信用卡被盗刷案,导致3日内的信用卡交易额30多万元被冻结。对于个人而言,同样也存在类似的法律风险。例如:甲收到乙的汇款,随后乙因涉嫌犯罪被抓获,甲的收款账户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冻结。
二、冻结银行账户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换言之,与案件有关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资金是可能会被冻结的,只有与案件无关的才会解除冻结。
这里有一个问题。司法实践当中,有时会发生办案人员将当事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资金或者涉案银行账户内全部资金进行冻结,这就存在“打击扩大化”的可能性。例如:嫌疑人涉案资金只有三十万,但是涉案银行卡内有一百万资金,办案人员将整个账号内的全部资金进行冻结;或者嫌疑人只有某一个银行账户资金与案件可能存在关联,其他银行账户与案件无任何关联,但办案人员将其全部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显然,这都是不合适的,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冻结范围。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冻结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冻结账户名称、冻结账号、冻结数额、冻结期限等要素。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
三、冻结(解冻)银行账户的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办案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有权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根据《银行冻结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手续齐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并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对涉案账户较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集中冻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如被冻结账户财产余额低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数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做“只收不付”处理,直至达到要求的冻结数额。
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仍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被冻结的账户不得重复冻结,但却可以轮候冻结。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且手续完备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冻结手续。
四、冻结(解冻)银行账户的期限
根据《公安办案规定》,公安机关每办理一次冻结存款,期限为六个月(如果是冻结债券、股票等,期限可以长达两年)。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可以办理继续冻结。根据《银行冻结工作规定》规定,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银行账户内资金经查实,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请注意,三日内解除冻结并予以退还的前提是经查实,确实与案件无关。
五、企业、个人的应对措施
在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许多企业或个人往往会不知所措:既不知道是谁冻结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也不知道该单位为何要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并结合与律师同行交流经验和法律规定,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确定冻结账户的办案单位
笔者认为,只有确定自己的银行账户是被谁冻结,才好确定下一步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根据《银行冻结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应当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被冻结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需要明确的是,银行不会主动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告知银行账户户主,更不会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告知账户户主,根据《银行冻结工作规定》,严禁银行工作人员向被查询、冻结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违反规定私自透露,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办案单位为何要冻结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只能向办案单位查询。
(二)联系办案单位查询冻结账户的原因或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安机关不会无缘无故冻结一个企业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如果企业或个人的账户被冻结,必定有原因。要么公安机关认为账户内资金可能属于赃款,要么公安机关认为账户户主涉嫌违法犯罪(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安机关搞错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说明账户户主“摊上事”了,都有必要查明冻结情况。
笔者建议账户户主在去找公安机关了解冻结原因之前,应当先冷静思考自己近期的行为有没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如果不能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若确定是构成违法犯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去自首,争取获得宽大处理。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自己的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并不反思自己近期的行为,而是一副兴师问罪的态度前往办案单位责怪办案人员或者去报案。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居住于户籍地,而是长期在外租房,居无定所,不知去向。为迫其现身,公安机关往往会冻结其银行卡,犯罪嫌疑人此时去“兴师问罪”正好自投罗网。如若犯罪嫌疑人在去公安机关之前经过反思后确信自己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去自首,显然在法律上对自己是非常有利的。如若账户户主经过反思,确信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立即前往公安机关咨询冻结的原因,以便争取早日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