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刑相关的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判赔标准问题
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赔的范围和标准如何把握,是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的问题,这一情况相当复杂,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相关联,涉及面广,目前仍是颇多争议。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的起草小组在解读中认为,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判赔范围与标准。
其一,对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理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判赔范围与标准。否则,势必会导致同样行为不同处理的问题,既有违类案类判的基本法理,也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影响该制度重要功能的发挥。
其二,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不同的判赔范围和标准,表面上看似乎对被害人等有利,实际恰恰相反: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刑事部分审结,被告人被送交执行刑罚,甚至执行死刑,就根本不可能再对被害人等作出赔偿,其亲友也不可能代赔。基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便利案件处理的基本考虑,不应当将“两金”纳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
本图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二、争议产生的原因:为何提起单独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标准的赔偿规定又有所不同呢?
根据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相关法律和法理,对附带民事诉讼不应与单独的民事诉讼适用相同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而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对民事侵权行为,还可判令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二者不能适用相同赔偿标准。
单纯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更重的赔偿责任;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应赔偿。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普罗米修律师整理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供大家了解
王某于刘某为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因刘某请假,王某暂时驾驶刘某的车,几天后刘某休假回来,公司调度员让王某卸货后将车还给刘某。因需要将车倒进仓库卸货,王某便准备往仓库内倒车。这时另外一辆挂车也要进仓库,王某便将车向后倒了一下给该车让路,倒完车王某下车一看,发现车尾部竟然挤死一个人,便赶紧去告诉了调度员。后查明,被挤的人正是刘某,急救人员到后,刘某已经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致车尾部与刘某身体相接触,造成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以公司和王某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一百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公司和被告人王某共赔偿家属近五十万元,家属获得了保险公司理赔的20万元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以上就是普罗米修律师整理关于民事诉讼赔偿的资料的一部分,其他资料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在下篇文章继续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