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普罗权彰团队 王加媛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现实的情况是,员工在停工留薪期见,用人单位通常只给员工发放最低工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解析:
案件情况: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2019年4月23日,被告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上述受伤属于工伤。2019年10月1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评定被告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9月26日。双方对《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均无异议。2019年9月27日,由被告主动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共同确认,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告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向被告发放工资。后被告申请仲裁请求原告补足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及其他相关请求。
法院认为: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主张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按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主张应按22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被告工资。原被告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1120元。本院认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员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发放,故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还支付被告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案例系针对本篇文章进行的部分节选)
律师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明确规定因工作原因受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现时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仅向员工发放最低工资,实际上无任何法律依据。
问题是针对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如何认定?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以员工发生工伤或患有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原工资福利待遇;
2.员工在该用人单位不满12月,个人认为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进行按月发放;
3.入职不满一个月,通常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
但是现在用人单位确实只给职工发放了最低工资,该怎么办?职工首先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如果单位拒绝,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