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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律师王加媛律师: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那些事儿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普罗权彰律师团王加媛律师


        劳动关系的建立依赖于双方对彼此初步认可与接受,若想劳动者真正为企业所用,需要约定一定的试用期对劳动者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的考核,即“试用期”,试用期对企业而言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试用期适用法律不当解除劳动关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条规定尤为重要,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不得任意延长。笔者近日在审核某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试用期有XX情况出现,会将劳动者的试用期予以延长......”此等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超过法定试用期,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就超过法定试用期部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注意。

        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如果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才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呢?

    案例:

        某公司部门李某经理看中其朋友王某有着丰富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王某到其公司销售部任职销售专员一职,当时公司并未向王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未通过其他任何形式向王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18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劳动合同中仅约定王某的岗位为销售专员,但对岗位要求没有具体的描述。但是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中是有关于销售专员岗位的考核标准的。

        2018年8月10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王某不符合公司招聘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该案中的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该种情况在于虽有岗位录用条件但未以适当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不能。

       从以上的案例总结出企业若想合法解除与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必须满足四个法律要件:

       1.企业存在录用条件;

       2.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企业解除通知书需要在试用期内做出;

       4.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由员工签收确认。

       HR尤其应当注意适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前提是:

       一是企业有明确、细致以及具体的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应该具有普适性,但是又针对特定岗位有其特殊性两方面的结合。如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如实提供个人相关学历、身体健康信息等内容,特殊性需要针对不同岗位具体予以制定;

      二是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员工进行公示。如可以通过招聘公告、或者招聘员工时展示后要求员工签名确认已知悉、通过企业微信群发布文件展示并保留相关已公示的证据等。


    综上分析,企业若想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一句话“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需要在程序与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才能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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