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您当前所在位置:

    把危房出租,其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在南昌的繁华地段,有一座看似普通的办公大楼,它位于青山南路 1 号。某物资供应站拥有这栋楼的所有权,而饶老板经营的晶品酒店呢,一直想着拓展业务,把生意做得更大。

    2011 年 7 月,物资供应站公开招标出租这栋办公大楼。晶品酒店经过一番激烈竞争,成功中标。饶老板那叫一个高兴,还拍着胸脯向物资供应站出具了《承诺书》,保证会按要求对大楼进行加固后再使用。

    同年 8 月 29 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物资供应站把这栋楼租给晶品酒店用来经营商务宾馆,租期长达十五年。合同里还特别提到,这楼是危楼,得加固,费用由晶品酒店出,而且加固工程的报批、建设、验收都由饶老板负责。

    合同一签,事情就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晶品酒店很快就和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固改造工程《协议书》,打算大干一场。可谁能想到,2012 年 1 月 3 日,在加固施工的时候,大楼大部分竟然垮塌了!这可把大家都吓了一跳。

    原来,早在 2007 年 6 月 18 日,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就对这栋楼出具过《房屋安全鉴定意见》。这楼问题可不少,主要结构受力构件不达标,没进行抗震设计,按危险等级划分属于 D 级危房,应该尽快拆除。

    这下,饶老板和物资供应站之间起了纠纷。饶老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让物资供应站返还保证金,还得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物资供应站也不甘示弱,反诉饶老板,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一大笔钱。

    这个案子一路从一审打到再审。最开始,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互相赔偿。饶老板不服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又改了部分判决。可饶老板和物资供应站还是不满意,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这栋楼在签租赁合同前就被鉴定为存在严重结构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D级危房,按规定是不能出租的。虽然相关规定是部门规章,但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的是公序良俗。双方明知是危房还签合同用来经营酒店,这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这份租赁合同无效。物资供应站得把饶老板给的220万元保证金还回去,双方各自的其他损失也因为自身过错,自行承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不能只看眼前利益,忽视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涉及到安全问题,更得谨慎对待。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不仅生意做不成,还可能惹上大麻烦! 让我们时刻牢记,法律是保障我们生活安全和有序的重要准则,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中国百强律所  深圳律师事务所


    欢迎来电咨询400-057-3132或者13530053568(微信同号)普罗权彰律师团包含有专业律师团队,成立以来经手案件上千起,均取得满意结果。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