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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后申请的专利,到底归谁?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你知道吗,在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它的归属有时候会引发激烈的法律纠纷。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职务发明创造相关的法律知识。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医院静脉配液系列机器人产品研发。2012年9月4日,该公司申请了一项用于注射科药液自动配置的专利。而在这之后不久,2012年9月24日,李某入职该公司生产、制造部门,担任生产制造部门总监,主要负责研发“输液配药机器人”相关产品 。在职期间,他参与了诸多与自动配药装置相关的工作,比如在研发部门采购申请表上签字,在技术图纸审核栏签名,还参与研发方案会议讨论。 但后来,李某与该公司在2013年4月17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仅仅过了不到3个月,2013年7月12日,李某就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名为“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的发明专利,他还是该专利唯一的发明人。2016年2月5日,他又将涉案专利权转移至其控股的公司。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当然不乐意了,2016年12月8日,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专利归自己所有,同时让李某和接收专利的公司共同承担维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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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离职后申请的专利,到底归谁?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进一步明确,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那怎么判断是不是“有关的发明创造”呢?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内容、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原单位是否开展相关研发、专利权利人能否对研发过程作出合理解释。 回到这个案子,李某在深圳某科技公司时,工作内容与涉案专利技术密切相关,能接触到相关核心技术信息。涉案专利与该公司之前申请的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基本一致,技术方案高度关联。而且该公司一直在该领域持续研发。此外,李某在离职后短时间内申请专利,却无法对技术研发过程或来源作出合理说明。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涉案专利属于李某在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对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法律知识是不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以后遇到类似情况,相信你就能做出准确判断啦。

    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400-057-3132 或 13530053568(手机号即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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