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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体“以租代卖”的终极噩梦 一次付清地价,二十年后被诉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2022年8月,委托人张某急匆匆找到律师,称其一直占有使用收益的厂房将要被村里收回去,村里已经提起诉讼,11月就开庭。该厂房占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地上建设了7栋厂房,租金收益巨大。因该地块涉及旧改,开发商怂恿村里收回土地。如果厂房被收回,张某将面临巨额损失。

     

    事情要从2003年说起。

    当时,深圳市龙岗区某村委会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约定将村内一块10000平方米的空地出租给张某使用,由张某自筹资金建设工业厂房,土地租用期限为50年。2005年,双方又签了一份《附加协议书》,将租地面积增加至约15958平方米,租用期限统一调整为2006年3月起至2053年6月。

    一切看起来风平浪静。直到2015年,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这份协议的内容有些不同寻常:张某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共计159万余元,此后不再收取租金,每月仅支付管理费。张某照做了。他一次性付清了土地租金,建成了7栋房屋,并在村委会的配合下缴纳了罚款、补交了地价,办理了7栋物业的红本房地产证。

    本以为万事大吉。谁知十几年后,村里突然翻脸。

     

    争议焦点:合同是否有效?土地能否收回?

    张某向律师提出了几个核心问题,每一个都直指案件的命门:《租地合同》《附加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自己投资建设的厂房已经办了房地产证,是否应向村里返还?已经一次性付清了土地租金,是否还要再支付占有使用费?

    梳理证据材料后,律师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这个事实可能连张某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它的分量。

    案涉7栋房屋,是在村委会的配合下缴纳了罚款、补交了地价,才办理了房地产证的。村委会自始至终都是知情并同意的。但更重要的是,该土地的性质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从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这意味着,村委会主张返还土地的事实基础,可能已经不存在了。

    村里到底知不知道这件事?如果知道,为什么还要起诉?这背后,或许另有隐情。

     

    代理意见:名为租赁,实为转让

    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几点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双方签署的三份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案涉《租地合同》及补充协议名为土地租赁,实质上是转让50年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张某已经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对价159万余元,获得了案涉土地50年的使用权。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合同期内张某对土地享有使用、收益权利和建筑物的所有权,故村委会无权要求返还土地。

    第三,张某根据合同约定自筹资金建设了7栋物业,村委会也协助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目前案涉土地上的物业均为合法的红本商品房。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两规”处理办法,张某已经补交了地价、缴纳了罚款,案涉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并非集体土地。

    第四,村委会要求赔偿损失更是没有依据。案涉合同是“以租代卖”的性质,并非普通土地租赁。50年期限的对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村委会提交的评估报告是按照现时市场价值计算的,显然没有参考价值。

     

    法律分析: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还在?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以“以租代卖”方式签订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按照这一规定,案涉合同签订时确实存在违法情形。单从这条法律看,村里似乎占理。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土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张某在村委会的配合下缴纳了罚款、补交了地价,办理了房地产证,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追溯自1999年3月5日起。

    这就像一场博弈:合同签订时是违法的,但后来法律上的障碍自己消失了。法院会怎么看?

     

    法院判决:驳回村委会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针对律师提出的“土地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主张进行了查明,确认了该土地从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事实。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签订时的法律确定。签订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相关合同及协议确实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村委会同意,已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罚款、补交地价,土地性质已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

    因此,相关合同及协议签订时的无效情形已经发生变化。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其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已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主张合同无效而提出的返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2年12月20日生效。

    有意思的是,法院并没有直接说合同有效,而是说“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这个微妙的措辞,或许为类似案件留下了想象空间。

     

    案件启示: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集体土地“以租代卖”“长租”“合作建房”类案件越来越多,法院的处理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是一次性缴纳土地租金,有的是按月缴纳;有的地上建筑物办理了报批手续,有的则没有。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土地性质最终转化为国有,地上建筑办理了红本房地产证,这使得村委会想要收回土地的难度大大增加。

    案件结束后,整理本案材料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拿出来再说一说。

     

    问:集体土地“以租代卖”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不一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确实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在签订时存在无效情形。但如果后续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比如通过补交地价、缴纳罚款等方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可能已经消失。法院会结合签订时的法律环境和后续的事实变化综合判断。

     

    问:一次性付清了几十年的土地租金,村里反悔了怎么办?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了合法产权证明,且村委会自始至终知情并配合,那么村里想要收回土地和建筑物的难度会比较大。但如果地上建筑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到期后建筑物归村集体所有,情况可能就不同了。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结果也会有差异。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袁钰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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