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七年四次确认,一朝对簿公堂
1995年至1998年,陈某某挂靠某建筑公司,先后完成了A公司的木材加工厂和B公司的紫星花园两项工程。1999年结算后,对方长期拖欠余款。
此后的七年多时间里,A、B两家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欠款:2005年的《借欠款项确认书》、2008年的《借欠款项确认书》、2010年的《还款计划书》、2012年的《还款承诺书》。四份文件反复确认尚欠工程款本金近594万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其中,2008年和2010年的文件加盖了A公司印章,2005年和2012年的文件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最近一次承诺,明确表示在2012年9月前还清。
陈某某手握这些文件,信心满满。2013年,他找到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审阅材料后发现隐患:施工合同原件缺失,工程决算说明也只有复印件。律师当即要求陈某某尽量寻找合同原件,同时接受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事情的发展远比他想象的复杂。
被告翻脸,一审败诉
开庭后,A、B两公司全盘翻脸:不认工程、不认施工人、不认签字,还咬定诉讼时效已过。
被告申请对四份文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称,几份文件形成时间相距仅一个月左右。律师当庭反驳:2005年的文件距今近9年,纸张磨损肉眼可见,怎么可能只差一个月?但一审法院仍采信了鉴定意见。
法院对四份文件分别作了认定:2012年的《还款承诺书》只有签名没有公章,不予采纳;2008年和2010年的文件虽然有公章,但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2005年的文件同样只有签名,未被单独采纳。因所有文件均无B公司公章,法院认定B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期间,陈某某找到了施工合同、拨付报告和决算说明的原件。律师立即提交法院要求质证,但法院收件后未组织质证。
对于第三人建筑公司承认陈某某是实际施工人的说法、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和工程部经理许某的证言,法院均不予采信。最终,一审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五个争议焦点逐个击破
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五个问题上:陈某某是不是实际施工人?他有没有权利主张工程款?欠款金额是否明确?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对公司有没有约束力?
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工程总决算说明写明陈某某是施工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出具证言确认;原工程部经理许某出庭作证;A、B两公司四次出具欠款确认文件,对象都是陈某某;第三人建筑公司确认陈某某挂靠其公司,工程款全部归其所有。
关于欠款金额,四份确认文件跨越12年,数字惊人一致:本金合计5,943,857.58元,利息从2000年12月17日起按月息1%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对方最近一次承诺还款是2012年3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又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某2013年6月起诉,并未超过时效。
关于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现见于《民法典》第61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无须加盖印章,同样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四次签字确认欠款,其法律后果应由A、B两公司承担。
关于B公司的责任,B公司虽然不是发包人,但其法定代表人以B公司名义签字确认欠款,构成了债务加入,应与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期间,陈某某再次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报告和工程总决算说明的原件。这些尘封多年的文件,成为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二审逆转:法定代表人反悔未被采信
二审开庭时,A、B两公司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一审判决后出具的《声明书》,声称之前签署的所有文件都是受陈某某胁迫所为。
为什么长达16年的时间里,王某某从未报警?案件起诉后为什么不向法院反映?一审期间还出具证言确认事实,到了二审突然翻脸?代理律师当庭指出,仅凭一份声明书,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推翻此前一系列书面确认文件的效力。这种做法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规则。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诉意见。法院认为,王某某的签名和A公司的盖章均为真实,不能仅凭时间差距推断系受胁迫而为。2012年的《还款承诺书》虽然附表为复印件,但内容与其他文件相互印证,应当予以确认。陈某某依据该文件于2013年6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欠款,构成债务加入,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本金594万余元及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自2000年12月17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均由A、B两公司承担。
案件启示: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案件结束后,整理本案材料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拿出来再说一说。
问: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能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本案中,陈某某通过工程决算说明、欠款确认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明链条,法院最终认定其实际施工人身份。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当时适用的是200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现已失效,相关规定现见于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问:欠款确认文件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司印章,有效吗?
一般来说有效。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并不以加盖印章为必要条件。当然,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签字并盖章”才生效,或者公司能证明签字系个人行为,情况可能不同。
问: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追讨吗?
要看债务人是否重新确认了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务人又以书面形式同意履行义务,就不能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但各地法院对此类情形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袁钰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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