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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加媛律师:父债真的要子还吗?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普罗权彰律师团王加媛律师


          民间流行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真的是这样操作执行的吗?本文通过案例从法律上对“父债子还”俗语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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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条文的规定中可以分析得出的初步结论是负债不一定要子还,需要分清具体的情况。

          有案例中的一审法院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经查明,夏某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配偶张某梅,儿子夏某飞,女儿夏某慧。根据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张某梅已经实际继承了夏某全的全部财产;夏某飞已经实际接收了夏某全的大额银行转款,该笔转款尽管在夏某全生前所进行,但发生在向左某借款之后,庭审中,夏某飞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笔转款的实际用途,且无法对上述转款有合理的解释,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夏某全去世之后所留下的遗产并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此时夏某飞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上述转款可认定为遗产继承的范围,夏某飞应当在继承夏某全转款的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对左某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张某梅、夏某慧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左某的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二审法院经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夏某全生前向夏某飞转账,相应的银行流水显示用于支付他人款项,夏某飞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3月25日,累计向案外人王某、杨某转账已超过签署转账数额。一审法院认定该转款为遗产继承的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查明,夏某全生前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夏某飞、夏某慧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上述遗产由张某梅继承,并进行了公证。

          本案的转款行为虽发生在出借人转款之后,但是该笔转账是用于支付案外人的款项,且数额已远超过原转账金额,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认定该笔转账款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合法,继承人不应当对此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案例分析可得结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接受继承相当于以默示的方式承继接受了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但限于法定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根据继承人自愿的原则决定偿还与否。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相应的被继承人的债务也不应由其承担,符合责任相当原则,“父债子还”只是一个传统的理念认知,在法律上需要区分具体情况,结合继承人继承遗产与否、继承多少等因素进行分析,所以可知“负债不一定要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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