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一笔过桥资金引发的噩梦
2020年7月,企业主周先生因生意往来来到东莞,满脸愁容地寻求法律帮助,向律师讲述了他近三年来的遭遇。
2017年下半年,周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过桥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通过小广告找到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后,对方提供了短期过桥资金。没想到,他向银行再次申请贷款时出现意外,贷款未获批准。
就在周先生焦头烂额之际,担保公司推荐了一位金主Z某某,声称可以提供低息资金。双方口头约定月息9厘,Z某某要求以周先生太太陈小姐名下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房产作抵押。2017年11月,陈小姐与Z某某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限额175万元。
签署合同时,Z某某称根据行业惯例,陈小姐还需要出具《借据》和《收据》,但关键空格部位如利率、借款期限等均留下空白。Z某某承诺,只要按口头约定履行,这些文件会在债务清偿后销毁。
周先生没有想到,正是这些空白文件,成了让他夫妻俩陷入泥沼的陷阱。
Z某某出借款项后,要求分48期还款,每月本息53768元。周先生很快发现,实际执行的利率远远高于口头约定的9厘。当他提出异议时,Z某某拒不承认口头协议,称执行的是年化20%左右的利率标准,如果逾期就起诉处理抵押房产。
为了保住房产,周先生四处举债,甚至为此与太太办理了离婚。然而在高额利息面前,他的经营收入杯水车薪。在支付了107万余元之后,他再也无力偿还。
2020年6月,Z某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小姐偿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及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息合计189万元,同时要求拍卖抵押房产。
周先生傻眼了。还了107万余元,居然连利息都没有还清?
疑点重重:空白文件暗藏玄机
我所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审阅了全部诉讼材料,很快发现了几个可疑之处。
周先生坚称口头约定的利率是月息9厘,但Z某某提供的《借据》中,利率约定处写着"25%","2"和"5"之间似乎有个小数点,但又不够清晰。更关键的是,陈小姐明确表示,自己签署文件时绝不可能接受如此高额的利率,甚至不确定那些签名是不是自己的。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玩味:所有关键文件的原件全部掌握在Z某某手中,陈小姐和周先生手中没有任何留存。这符合职业放贷人的典型行为习惯。
我所律师大胆猜测:《借据》中的利率数字,很可能是为了起诉而事后添加的。如果这个猜测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精神,单方面添加核心条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但猜测需要证据支持。我所律师决定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内容包括签名和指纹的真实性,以及"25%"字迹的形成时间。
全网搜寻,职业放贷人浮出水面
仅凭鉴定还不够。我所律师判断,Z某某操作如此熟练,大概率是职业放贷人。如果能证明这一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已还款项大部分应视为偿还本金。
于是,我所律师在各大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诉讼信息公开平台上展开了海量搜寻。结果令人震惊:以Z某某为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在2016年至2018年间就有10件之多,全部集中在东莞区域。这些案件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出借对象各不相同。
与此同时,司法鉴定结果也出来了。鉴定结论显示:《借据》中"25%"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标称的签署日期。这意味着,利率数字确实是事后添加的。
两个方向的证据相互印证,Z某某的职业放贷人面目逐渐清晰。
法庭交锋:焦点集中在身份认定
庭审中,双方围绕Z某某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展开了激烈交锋。
我所律师指出,从公开案件信息可以看出,Z某某在2016-2018年间涉及民间借贷诉讼10件,出借对象不特定,且大部分约定利息,部分利息甚至高于法定标准。这种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完全符合职业放贷人的法律特征。根据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此外,Z某某在法庭上的表现也令人质疑。他最初坚称利率数字是在签署文件时填写的,鉴定结论出来后,又改口说是2019年7月自己补填的。他最初主张的还款金额仅为80余万元,在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已还款107万余元后,又改口称是财务人员统计错误。这些前后矛盾的说法,在法官面前大大削弱了其可信度。
Z某某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涉案借贷关系是通过亲友介绍形成的,不属于职业放贷行为。但对于10件诉讼案件,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一审判决:职业放贷人身份被认定
案件开庭后,判决迟迟未下。经过近半年的等待,一审判决终于到来。
法院认定:Z某某在两年内出借款项的主体较多,除本案被告外,2016年至2018年间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多达10件,且大部分约定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被告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已还款项应先抵充利息后抵扣本金。法院将已履行部分的利息调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未履行部分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核算,陈小姐尚需返还的金额从原告主张的175万元降至94万余元,Z某某主张的律师费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也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Z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在法院主持下,Z某某继续作出大幅让步,双方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案件启示
案件结束后,整理本案材料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拿出来再说一说。
问: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会有什么后果?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经常性发放贷款的自然人或企业。一旦被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出借人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只能按资金占用成本主张利息,已收取的超出部分可能被抵扣本金。
问:如果怀疑自己遇到职业放贷人,应该怎么办?
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尽可能收集对方的放贷记录,例如通过裁判文书网、诉讼服务平台查询对方涉及的诉讼案件。如果发现对方在短时间内向多人出借款项且均约定了较高利息,可以作为认定职业放贷人的证据。本案中,我所律师正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Z某某涉及的10件诉讼案件,为认定职业放贷人身份提供了关键支撑。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袁钰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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