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在网络社交日益普及的当下,微信群成了大家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但千万别忽视,群里的发言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甚至踏入名誉权侵权的雷区。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开设了一家美容店,黄某是公司股东兼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赵某陪同小区的另一位业主前往该美容店做美容。在这期间,赵某与黄某就此前的美容服务问题产生口角,事后赵某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之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黄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他们称,自2017年1月17日起,赵某持续对他们进行造谣、诽谤和诬陷,在微信群等平台四处散布黄某有精神分裂,某科技有限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等不实言论,致使他们名誉严重受损,生意也大受影响。基于此,他们要求赵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赵某却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从未在小区微信群发布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仅仅是和邻居、朋友聊过纠纷相关的事情。并且,赵某坚称很多人都觉得某科技有限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认为原告的损失与自己毫无关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深入调查后,原告方提供了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源自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群里有昵称X郡主发布的针对黄某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面言论。证人张某某当庭出示手机微信,证实群主微信号为X---calm。法院随后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X---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使用者正是赵某,且该微信号与黄某微信号早在2016年3月就已互为好友。
法院经审理判定,判断微信群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不仅要契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还需充分考量网络传播的特性,以及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在本案中,赵某在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了含有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言论,并且未能证实这些言论的真实性,主观过错十分明显。这些言论在拥有众多小区住户的微信群里广泛传播,极易引发大家对黄某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误解,进而导致他们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的损害行为与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然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在微信群这类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平台上发言时,务必谨言慎行,切不可因一时口舌之快侵犯他人名誉权,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最高院指导案例143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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