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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毅律师:重磅提示!食用野生动物和经营野生动物交易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王毅律师


           2020年春节前夕在我国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已有一段时间,此次疫情给全国人民带来极大影响,代价是惨痛的。根据各项科学研究表明,引发此次疫情的根源,很可能是由于人类接触野生动物进而使人类被感染,最终导致大规模“人传人”的灾难。在此背景下,禁止捕猎和食用野生动物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纷纷要求国家出台法律对涉及野生动物事宜进行全面规定,以弥补之前国家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堵住法律的漏洞。国家相关部门也清楚此一认识已成为主流民意,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理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原则,说明国家今后在涉及野生动物方面的管理将会更加严格,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打击将会更加严厉。



           在开本文分析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野生动物的范畴,即哪些动物属于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人们有必要对涉及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以免触犯刑律而追悔莫及!笔者认为,当前人们容易触犯刑律并招致刑事风险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一、可能触犯《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只有烟草是专营的,对于部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商业性经营利用方面,我国此前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比如:《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规定的54种野生动物经行政许可在限额指标范围内可以经营利用外,其余陆生野生动物是不允许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这也说明我国其实并不存在合法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2月27日国家林草局出台七项措施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中一项措施大致意思就是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所核发的涉及对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各类许可证件或文书,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注:《决定》仅针对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暂时未包含在内,但不排除地方实施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而将部分水生野生动物也包含进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0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防控意见》)中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例如:2月13日,在汕头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下,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会同食药环支队和金平公安分局分别对两处民宅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一批“三有”保护动物,其中绿翅鸭1093只、眼镜蛇2条、旱獭5只、斑鸠268只以及疑似尼罗鳄冻品4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林某钿等,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价值标准核算达60多万元。经调查,此次查获的野生动物为林某钿从2019年11月至今年春节前,陆续从江西、广州等地购进,但由于近期各地加强管控,严禁野生动物买卖,林某钿于是将该批野生动物分别饲养、存放于两处民宅,伺机进行违法交易。根据《防控意见》,犯罪嫌疑人林某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其妻子韦某兰被采取取保候审,其邻居林某伟因向林某钿购买2条眼镜蛇,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可能触犯《刑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笔者认为,要构成本罪,关键在于是否“明知”: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下称《4.24立法解释》)的立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而《防控意见》对此也有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规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家已经出台多项防疫规定,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如果行为人违反规定进行野生动物交易,显然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的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是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防控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4.24立法解释》也有此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明知”与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内容具有不同:此处的“明知”内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内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果明知是非法狩猎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应该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是定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呢?笔者认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专门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是涵盖全部野生动物,非法购买当然包括非法购买通过非法狩猎渠道而获得的野生动物。从量刑上而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较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更为重,即便是存在竞合关系,也应该从一重罪处断,应当定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例如:河北省玉田县刘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在辽宁省凌源等地以及从尹某某手中大量收购草兔、豹猫、雕鸮、苍鹰等野生动物,其中从尹某某手中收购雕鸮4只、草兔200余只,雉鸡15对。随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销售给玉田县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并从中获利。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袁某某、刘某某夫妇先后两次非法向单某某出售凤头蜂鹰、苍鹰、雕鸮等野生动物冷冻死体,并从中获利。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袁某某、单某某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雕鸮、凤头蜂鹰、苍鹰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草兔、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2020年1月9日,玉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单某某、尹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立案侦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10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尹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笔者认为,非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形成竞合。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或者不具有其他影响国家防疫工作的情况,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则此项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外,不论是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果为食用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且明知野生动物带有传染病等病原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食用野生动物可能触犯《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情形
          《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具体对于食用野生动物应该如何处罚,以及是否会触犯刑律,《决定》则未有明确规定,相信不久就会有详细规定出台。笔者认为,根据现有规定,如果食用野生动物(已经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定罪处罚。例如:食用蝙蝠后,肆意出入公共场所,经检疫后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当前国家正全力采取各项措施来防治新冠肺炎,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各项规定,其中就包括禁止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例如: 2月11日广东省颁布的《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规定“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 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深圳就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启动立法进程。《征求意见稿》贯彻并细化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具体举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笔者认为,地方禁食名单可能会比国家禁食名单更为严格,人们有必要对当地禁食名单予以了解。

           此时此刻,成千上万的医护人员正全力以赴展开对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对他们的劳动成果予以尊重,坚决抵制野生动物的买卖行为,坚决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食用野生动物方面,虽然国家暂时尚未就违法食用的后果出台细则规定,但笔者在前面进行过分析,这项行为也是有可能招致刑事风险的,这一点尤其需要我们警惕。

    如你有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咨询热线:4000-05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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