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看戏不买票,强行入场产生冲突,致一人死亡。这又是一个特殊防卫的真实案例 ,法院会怎么判呢?
我们先来看案情:某日,河南某杂技团在甘肃某乡文化广场演出,村民徐某红、王某军、王某富等人不买票还强拉人入场,检票的李某民阻拦,竟遭徐某红拳击倒地,王某富还用石块砸。李某伟赶来制止,双方厮打起来。随后,徐某红、王某军找来木棒、钢筋,与拿鼓架子的靳某强、李凤领对打。最惊险的是,王某富手持菜刀冲进现场,这时候李某龙持 “T” 型钢管座腿,猛击王某富头部,王倒地后伤重不治。徐某红在厮打中受了轻伤。
一审法院觉得被告人防卫不克制,以故意伤害罪判了李某龙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民九年,李某伟七年,靳某强、李凤领各四年,还得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但被告人上诉了,理由是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经查,发现被告人一方是合法演出单位,被害人一方先挑事,不仅不买票还打人,后续又拿铁棒、菜刀等凶器持续攻击,被告人一直被动防御。根据刑法规定,这属于正当防卫!尤其王某富拿菜刀冲进现场,那可是 “行凶” 啊!
什么是特殊防卫呢?新《刑法》改了两处关键:一是放宽一般正当防卫限度,只有明显超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才是防卫过当;二是增设特殊防卫条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咋防卫、造成啥损害,哪怕致死,都不算过当,这就是为啥叫 “无限防卫” 或 “无过当防卫”。
理解特殊防卫要记住三点:
1、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像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非暴力手段的严重犯罪或抢劫、绑架非暴力实施时,一般不宜特殊防卫,且得是已经着手没结束的,咱也不能拿预备犯罪当借口,防卫人在紧急下也没法精准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法律强调的是暴力行为对人身危险性够严重就行。
2、要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关乎生命、健康、妇女性权利这些,抢夺等针对物的暴力犯罪就不算,轻微暴力伤害也不行,关键看是否危及重大人身安全,毕竟特殊防卫能伤人,保护的得是同等重大法益。
3、“行凶” 得是已着手、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不是普通拳脚相加,持械殴打也不一定是,得拿那种超危险凶器伤人的才算。
在本案中,被害人滋事还拿铁棒、菜刀,被告人生命受威胁,李某龙反击符合特殊防卫,应宣告无罪!其他被告人致徐某红轻伤,没超必要限度,也应宣告无罪。二审判决太正确啦!法律就是要保障咱正当防卫权,大家遇到危险,合理防卫别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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