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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强奸罪因证据不足最终无罪 分析过程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本案一审判陈某强奸罪三年,二审退回重审,重审依旧判三年,最终二审宣告无罪。今天我们要分析的真实案例是针对强奸罪中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以及在审判程序上对相关标准的要求又是怎样的。

    被告人陈某,银行职员,某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检察院指控陈某于某日下午13时许,在酒店房间趁被害人孤立无援、酒后性保护能力弱,不顾其哀求,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多处轻微伤。

     

    陈某辩称被害人自愿,辩护人也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被害人是同事,案发当日单位宴请结束后,陈某在得知被害人男友不能即刻前来后,乘同事离开之机,不顾被害人哀求挣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某不服上诉,称没有暴力,双方自愿。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仍认定陈某有罪,陈某再次上诉。

     

    二审法院再次审理查明,案发前两人在单位活动中有接触,案发当日活动结束后两人言行亲密,之后与同事到酒店房间,其他同事离开后房间仅陈某和被害人,期间有同事返回取衣看到尴尬场景。之后陈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男友到后发现二人裸体在床上,双方争执扭打,陈某逃离,后被害人男友报案。二审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陈某无罪。

    本案中我们要讨论两个法律问题: 
    1.一审法院对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2.如何把握强奸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发现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改判或发回重审,相关通知也强调对于发回重审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作无罪判决。但实践中存在一审在事实、证据不变情况下仍作相同判决的情况,形成诉讼怪圈,浪费司法资源。我国两审终审,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有终审效力,一审应尊重,在无新证据时应作无罪判决。本案中原审法院重审后,仍然没有重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重要要求,未认真审查案件,导致重审认定错误。这种情况下,再到二审法院时就只能由二审法院进行查明。那么二审法院是怎样认定陈某强奸证据不足的呢?

    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要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入手。强奸案件直接证据常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需客观全面分析,结合间接证据,不能简单采信一方。

    本案中,发生性关系事实可认定,关键是是否自愿。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分析是重点: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比较,二者相互矛盾。分析被害人陈述内容,其前后矛盾、细节变化大,且本案情况中被害人顾及面子不如实陈述可能性不大,若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足采信。分析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力,本案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裙子是被强行拉坏和伤痕是陈某暴力所致,证明方向不唯一。分析被告人供述并与间接证据比较,被告人供述细节一致且部分有间接证据印证。

     

    在此基础上从正面论证(证明暴力行为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反面论证(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如衣物完好、未利用求救机会等)、补充论证(排除酒醉、胁迫情况)来确定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故应判陈某无罪。

    所以刑事案件中一方面要严格依据审判程序,同时更注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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