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徐小华
康某故意杀人案 历经波折终宣告无罪 你怎么看?
本案一波三折,堪称刑法届的经典案例;历经三次判决死刑,最终高院以作案证据不足,宣告无罪释放。2010年10月康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中院一审阐述案件经过如下,201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康某到本村徐某家附近,发现徐某家堂屋西间南侧窗户未关严,遂产生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之念,便翻窗人室。徐某被惊醒后从卧室出来,发现康某后与之厮打,康某用马扎猛击徐某头面部数下,又将徐某推倒在地扼住颈部致徐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系被他人用木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康某故意杀人罪,交中院审理。康某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徐某不是其杀害的辩解;辩护人也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及检察机关相关证明证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采取非法手段对康某进行讯问,康某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马扎上检出康某与徐某混合DNA的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康某故意杀害徐某的犯罪事实,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康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康某不服上诉高院,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院重新审判。经中院重新审理,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康某再次上诉,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不核准,发回高院重审。高院再次发回中院重审,中院第三次审判仍判决康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康某继续上诉,最终高院认定被告人康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宣告康某无罪。你没听错,就是这样曲折的经过,是不是跟电影一样精彩。
纵观整个案件,我们要思考两个问题:
1. 如何审查判断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
2. 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翻供?
在很多刑事审判人员看来,那是客观的“不变”证据,但没有认识到DNA鉴定意见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虽客观性、合法性可以得到较高程度的保障,但关联性及关联程度需要审判人员认真深入地审查认证,尤其不能将DNA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存在的一般关联性当作排他性,从而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认定康某作案的主要证据是现场马扎上检出其与徐某的混合DNA。公安机关获悉鉴定意见后讯问康某是否接触过徐家马扎,他否认接触过且没见过。一审法院重视该DNA鉴定意见,就康某未受伤流血如何检出DNA等问题电话咨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答复称非血迹如汗液等也能检出DNA,叫接触DNA;马扎混合图谱能看出康某和徐某基因分型,看不出其他人但不等于不包含,只是概率低。一审法院据此及康某供述,认定马扎上的其DNA是作案时遗留,以此作为关键定案依据判处康某死刑过于绝对和唯一。
康某家与徐某家为对门邻居,徐家马扎曾出借且能随意搬动,难以排除康某接触可能。康某曾辩解案发前两月可能接触过涉案马扎,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此可能性。其前后供述矛盾,但不能据此否定其接触过马扎。一审法院咨询未针对该辩解。复核阶段法官咨询,答复称保存时间取决于条件且检验不出先后顺序,不能否定康某的辩解。此外,案发后至少三人接触马扎未检出DNA,说明该鉴定意见不具排他性。综上,马扎上的混合DNA只能表明康某曾接触马扎,不能得出其用马扎杀害徐某的唯一结论。
在有罪供述和翻供方面,本案证据存在同步录音录像不全,仅一次供述有罪;康某称被变相刑讯逼供,公安机关未回应;他还称因将公诉人误认侦查人员,审查起诉阶段不敢改供述。有罪供述证明力不强,表现为:供述与其他证据多处不能印证或前后不一致,如饮酒、身体伤痕、痕迹物证、作案动机及过程等方面;虽有部分供述逐步与证据印证,如砸击次数、掐颈情况、现场亮光等,但部分重要情节无印证,现场未提取康某相关痕迹物证,家人也未察觉其异常。综上,康某供述与其他证据有相当部分不能印证,关键情节有逐渐印证特点,且部分不自然、不合理,严重影响其有罪供述的证明力,为案件的正确认定带来挑战。
刑事案件中事实与证据是决定判决的关键。即便存在众多的疑点,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刑法也要保持谦抑性。如果是你,会怎么看待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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