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观点认为,按单纯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应当深刻认识我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存在的重大差异,充分认识其他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权威方面与我国存在的巨大差异在发达国家,由于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开展早、力度大,被害方往往无需寄望被告人作出赔偿,国家会给予其生活救济;由于能得到国家的救济,即使形成“空判”,也不会引发缠讼闹访问题。而我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判决得不到执行就会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国情和司法权威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不是刑附民或刑事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区别于单纯的民事侵权诉讼的理由。首先,在社会层面我们需要做的是缩小这种差距,比如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大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进一步优化国家赔偿制度,如此,“空判”所导致缠讼闹访问题以及其他社会负面影响亦会随之减少。其次,即使为了避免这些“空判”或者“空判”导致的负面影响,将涉刑相关侵权民事案件和单纯的民事案件赔偿标准区别开来,亦并未减少社会矛盾,并未起到安抚被害人的作用。若是有,就不会有这些争议,不会有受害人或受害家属在一审、二审、再审后还申请检察院抗诉这一情况。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去缩小法律层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这些差距,若只是将将涉刑相关侵权民事案件和单纯的民事案件赔偿标准区别开来,并未解决根本问题,与因噎废食无异。第四,法院判决最后能否实际执行到位,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及客观条件,我国单纯的民事判决也存在大量无法实际执行的情况,但不支持受害人合理合法的诉求又不提供其他的有效救济途径,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公平的原则,而且对于社会稳定并不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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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相关观点认为,《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类推嫌疑。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但是因此在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就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法不是民法的特殊法,也不存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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